1.企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报送和公示年报信息,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后果。
2.年报信息中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营状态、网址、网站信息为填报年报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为年报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所交各类税金总和。
4.年报信息中“高校毕业生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数、失业人员数”是指报告期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
5.企业年报已经整合社保信息、海关企业信息、外资企业信息、疫苗生产企业信息、特种设备使用信息等,企业无须再向相关部门报送单项年报等信息。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您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存在通过合并、股权收购、新设合营等方式进行集中的情况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高法〔2020〕104号)要求:
1、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为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受法律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通过企业承诺确认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企业参与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5、如果提供的承诺书不符合要求自行承但法律风险。
操作提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默认为登记住所地址,如果您需要修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请在“是否修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处勾选“是”后,填写新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电子邮箱,下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模板[url=](点击下载)[/url],打印后手写所有信息并盖章后上传。今后如果变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请到登录后的页面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变更”模块变更地址。(如前往所属登记机关及时变更登记住所地址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就无需进行以下变更操作。)